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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尼斯人娱乐网站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1-2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积极探索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和分类激励机制,发挥教学科研主导作用,提升教师队伍核心竟争力,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根据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以及教师承担的工作任务,学院对教师岗位仅设一类:教学科研岗。

(一) 教学科研岗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教风端正,身心健康。

2.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具备岗位所需的公司产品、科学研究和团队建设能力,完成规定的各项基本工作任务。

3.受聘教学科研岗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同等条件下具有博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获得通过专业教育评估院校学位和学历的教师优先考虑。

(二) 教学科研岗的设置及基本职责

1.教学科研岗是教师岗位的主体,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设置,其中教授分为一、二、三、四级,副教授分为一、二、三级,讲师分为一、二、三级,助教分为一、二、三级。

2.应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完成学院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任务(含具体的教学时数),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完成学院规定的基本科研工作任务(含具体的进校科研经费、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高水平论文数量、专著或专利成果等)。

(三)新进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下职务的青年教师应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由学院具体安排科研工作任务。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后,参与教师岗位分类聘任。


二、岗位聘用

(一) 学院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实行教师岗位分类聘任,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工作任务、基础岗位津贴标准、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教师岗位聘期管理有关要求

1.聘期合同一般为三年。

2.教授〔一级)实行终身聘任制。

3.纳入人才计划管理并已签订人才工作协议的教师,首先根据人才工作协议进行聘用,期满后经双向选择可参与教师岗位分类聘任。


三、晋升与考核

(一)学校确定各类教师岗位高级职务数量,制定职务晋升基本条件。学院根据学校关于教师科研系列岗位高级职务评审的相关政策,制定实施细则,组织规定的评审工作。

1.教学科研岗人员按教师系列评聘教授、副教授职务。

2.现有教师聘任到新岗位时,其专业技术职务暂时保持不变,以后按新聘任的岗位要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非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须办理同级教学科研系列职务的转评手续后再参与教师岗位分类。

3.受聘教师聘期满后申请聘任新岗位和参与岗位分级时,需根据新岗位的聘任条件同时办理相应职务的转评手续。

(二) 学院以教师岗位聘用合同书确定的聘期工作任务为依据实施分类考核。

1.教学科研岗的各级教师应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完成以下基本教学工作任务。新进青年教师未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前,第一个聘期只考核科研工作。


表1:教学科研岗各级教师教学工作量

级别

必备条件一

年教学工作量

必备条件二

主讲课程

教授(含二、三、四级)

320学时

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

副教授(含一、二、三级)

讲师(含一、二、三级)

280学时

助教(含一、二、三级)

参与辅助教学不少于180课时

注:教授、副教授教学时数包含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时数


表2:教学科研岗各级教师科研工作量

岗位

聘期内教学科研成果

教授

三级

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教授申报条件不低于2项。

四级

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中教授申报1项。

副教授

一级

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中副教授以上申报条件1项。

二级

三级

讲师

一级

聘期内科研考核达30分以上。

二级

聘期内科研考核达25分以上。

三级

聘期内科研考核达20分以上。

助教

一级

二级

三级

注:年度科研计分办法另见文件


2.考核分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核每三年一次。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下一轮岗位续聘、解聘、调整以及薪酬分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薪酬分配

(一) 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以岗定薪、优劳优酬的薪酬分配原则,以岗位聘期工作任务和考核结果为依据,建立重岗位、重业绩、重贡献的薪酬激励制度。

(二) 学院根据学校岗位津贴分配办法的相关政策,在学校核拨的岗位津贴总额内实行二次分配。受聘教学科研岗的教师,由学院以聘用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任务及当年考核结果为依据,确定次年度基础岗位津贴标准,报学校人事处核准后逐月发放。


五、有关说明

未受聘教师经双向选择可申请转入教辅类、管理类岗位,或转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终止聘用关系。